春节临近,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又成了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近日,云南启动农民工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行为。今日,云南新闻网和你一起进入农民工世界,了解“”,助农民工回家过好年。
春节临近,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又成了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昆明市南坝人力资源市场启动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专项行动。以便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和保障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谢群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到明年3月,内容包括开展集中性的农民工宣传活动、提升技能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助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农民工拥有基本社会保障、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专项执法行动以及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案件。
活动现场,通俗易懂的展板将劳动知识和劳保监察相关职责内容和信息展示给农民工,并有专业工作人员现场,为他们发放宣传手册,提供现场咨询。
“以前打工有活就干,从来没签什么合同。现在都要求要签,这样工作稳定点,还可以买保险。”来自湖南的刘新英告诉记者,自己在工地上打工三四年了,去年刚刚来到昆明,虽然在一家建筑公司工地上打杂工,但是老板都要求他们签合同,所以从没遇到过不公平待遇。
“许多农民工朋友权益得不到保障,就是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我们将以建筑施工、住宿餐饮、采矿、制造等大量招用农民工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法律宣传培训,帮助、指导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谢群表示,人社厅将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的协同配合,以非公企业、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2015年3月底,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6%。
此外,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人社厅从11月开始,联合、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委、工商、工会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欠薪隐患。并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给别人打工总会遇到一些小麻烦,不懂怎么解决,过来了解一下。”在昆明建筑工地上工作了10多年,稍微有些学识的伍仪军正在为自己的工友们宣传册上的知识。他告诉记者,许多工地上的务工人员文化水平都不高,遇到问题总会采取极端方式解决,很少懂得通过法律和正规途径解决问题,通过活动,他们懂得了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自己的权益。(和晓莹)
云南省人社厅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绿色便捷通道,事实清楚、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要当天立案、7个工作日结案;
对10人以上的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全程掌握案件的处理进程,做到优先处理,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前三季度,全省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求职者的案件740件,为求职者当场清退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18.01万元;督促862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2204万元;帮助4.25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待遇3.93亿元;为6.9万名劳动者督促补签劳动合同;督促参保缴费5935万元,涉及劳动者4.30万人。
截至10月底,全省共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41013名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占扶持创业总人数比例的69.32%,发放创业小额贷款25.69亿元;
16个州、市创建了27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利用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服务农村劳动力在口实现转移就业;
省人社厅将针对农民工这一群体推出就业技能培训,每年50万人次,到2020年达到300万人次。
2011年12月7日晚,农民工因多次向包工头刘富贵索要拖欠其工资未果,遂召集数人将刘富贵带到宾馆索要欠款,直至同月26日晚,被害人刘富贵被机关解救。非法他人,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罪,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款,罗山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遇到欠薪问题,少数外来务工人员想以暴制暴,采取了一些极端手段采取极端行为,不仅害了别人,还使自己身陷。该案人们,益被侵害时,要走依法的道。农民工兄弟们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服务号码,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只要有相应的,劳动监察人员就回主动调查,帮你要回工资。
除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你的案件,或者你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在此要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采取的手段去讨薪是不可取的,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讨薪严重了社会秩序,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还会成犯罪。
2012年3月,张建国到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从事混泥土搅拌工作,建工公司与张建国只签订了一份工资为1200元承诺书一份,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建筑公司公告解除与张建国的劳动关系。张建国得知后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尉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为此,张建国诉至法院,经罗山县法院主持调解,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张建国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权益,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张建国签订的承诺书,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义务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其与建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工公司未与张建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雇张建国属不。
面对出国务工高收入的,王力也想出国去淘金,于2010年2月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缴纳中介服务费3万元。但直到2011年6月该中介公司也未能安排王力出国务工,王力遂要求中介公司退款,中介公司以正在为其办理出国事宜为由拒不退还。王力遂诉至法院,罗山县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中介公司未取得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其与王力签订的出国务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判令退还小王中介费3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城市繁华街头随处可见“诚聘”、“急招”等字样的广告,此时,农民工面对的不仅是各种招工广告,还有许多暗藏其中、劳资福利待遇都十分诱人的“温柔陷阱”。出国打工绝不能盲目的轻信他人,首先要选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选择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或其授权的公司报名,并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农民工来说,提高防范意识是避免上当的关键。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普及,劳动部门也应积极应对,及早联络用工企业、储备岗位,并为求职的农民工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法律等多项服务,尽最大的可能为农民工求职提供方便,让众多“黑中介”无机可乘。
2010年7月,家住罗山县楠杆镇江楼村的罗兵在县城的一建筑工地上班时,不小心从楼上摔落,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可是承包方在垫付部分医药费之后就对罗兵不管不问,罗兵遂一纸诉状将承包方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罗兵是农村户口,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承办通过走访核实了大量,认真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后,认为原告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罗山县法院最终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罗兵的误工损失。判决承包方和发包方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维持原判。
由于侵权责任法及交通事故司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及死亡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较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少近三分之二。由于部分进城务痦子的位置与命运图工人员法律意识较淡薄,若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身亡,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无法确定,发生事故赔偿时无法得到法律的和最大化的赔偿。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赔偿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如有发生事故时,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也应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应享受“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对广大农民的公平。
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法律顾问:张宏雷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57] 张恒勋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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