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勉县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夏某同朱某在勉县城区凯旋华府酒吧街赵某经营的“辣些年火锅串串店”中盗走柜台旁的2瓶饮料及9瓶250ml装的劲酒。次日,朱某将所盗劲酒出售,所得现金及2瓶饮料两人共同挥霍。
9月18日13时许,夏某和朱某盗走张某在边摆放的烟摊里的芙蓉王牌、猴王牌散装香烟10余包;10月13日凌晨2时许,夏某窜至勉县城区菜园街中段张某经营的兴隆烟酒综合商店,将店内放置的芙蓉王牌香烟2条、玉溪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5条盗窃后逃离。
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夏某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勉县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揪”,初次盗窃尚可怜,多次盗窃却可憎,人生途其漫漫,屡次进宫为哪般,重,何时回头均未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伸手,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财富才值得珍惜,值得拥有。 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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